11月22,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处罚的消息冲上热搜!
突发,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处罚! 税局终于出手了! 11月22日,从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了解到,网络主播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答:我们在开展规范文娱领域税收秩序工作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于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税务稽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2.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3.为什么对朱宸慧、林珊珊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答:朱宸慧、林珊珊二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同时,综合考虑朱宸慧、林珊珊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两人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税局发文: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严监管! 9月18日,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税局如何对明星艺人、网络直播实施监管?我们将文件内容用思维导图梳理了一遍: 警惕!网络主播带货常见的涉税风险 1、错误的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主播作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风险 如:对网络主播取得的销售佣金等收入,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的“替票”才与之结算。 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利用个独企业、合伙企业筹划 利用税收洼地注册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来进行筹划,一定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考虑实质性运营问题,“空壳”公司风险大 ; (2)现在核定征收的管理越来越严格,要衡量地方政策与税收征管是否有冲突,衡量政策的可持续性。 带货主播如何缴税? 4种方式,一次说清楚! 一、以独立个人身份直播 平台和主播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平台应该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同时主播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注意,现在多数地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再代扣代缴个税,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二、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平台直播 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这种方式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种方式,很多主播也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 同时工作室还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三、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 1、若签订劳动合同,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2、若签订劳务合同,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同时网红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涉税上有啥区别? 四、作为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平台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次年主播应自行汇算清缴,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